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自律,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我会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我会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我会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以下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我会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经核准的章程;党组织的基本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备案名单、换届会议信息;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境内外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二)年报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三)财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重大资助项目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活动信息:包括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或展览、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五)其他信息:包括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授权委托事项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情况;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法人治理情况;
(三)上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书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在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法人登记证书,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第四条规定的信息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或授权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二)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体;
(三)自主设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八条 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确需更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纳入信息档案,予以备份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