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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章程
2018/8/21 15:52:17 来源: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Guang Dong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GDSCL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通过公开募捐筹集资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先生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省财政支持。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上路二横路1号。邮编:510080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会作为“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宋庆龄崇高形象和本会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筹集、管理、使用基金,在以下范围开展活动:

(一)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未竟事业。

(二)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

(三)支持和参与两岸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四)支持和参与少年儿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业,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五)支持和参与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少儿教育扶贫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理事因工作变动,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自行终止理事职务;

第十四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组织架构组成;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7名,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责任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二)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

(二)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

(三)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

(四)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五)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慈善项目;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影响重大的其它慈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本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四)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广东省慈善总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基金会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基金会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基金会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基金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1122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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