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中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范围、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标准为获奖者每人3000元。
第五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普通高中学校品学兼优的高中二年级学生。
第六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异;
第七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600人,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并根据各地级市普通高中学校的总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 每年2月底前,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将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名额下达各地级市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中。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5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申请条件,普通高中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和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复核后获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汇总(表格见附件二),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会省教育厅召集组织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的评审,并于每年5月底前确认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获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学生名单经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确认后,即将奖金和证书直接汇给学生所在的学校,由学校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表格请点击下载:附件一和二.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