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有关教育部门在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选工作中的积极性,引起教育界的高度重视,鼓励各教育部门及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及广东省教育厅共同设立“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选工作优秀组织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名额确认与下达
第二条 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选工作优秀组织奖每年评选一次,设立地级以上市教育局5个优秀组织奖和区(县)教育局21个优秀组织奖。
第三条 每年3月底前,县(区)教育局优秀组织奖名额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与广东省教育厅将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选工作优秀组织奖名额逐级下达全省各市教育局,由各市教育局负责推荐。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优秀组织奖由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评选工作情况负责推荐。
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评选标准
第五条 熟悉《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选办法》,认真按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评选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二学生,并能按时按质按量推荐评选出优秀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推荐获奖学生材料应详尽、客观、真实、填写规范、出错率较低、零投诉,没有不良反映。
第八条 各地级市以上教育局及时上报关于组织开展奖学金评选活动情况汇报,并推荐上报本市县(区)教育局在落实评选工作比较好的单位。
第四章 范围、评审及颁奖
第九条 该奖项适用于各地级市、县(区)教育部门。
第十条 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及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上报评审的材料及评审工作调研的情况,推选出优秀组织奖的候选名单后,在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评选会议上由评选委员会选出优秀组织奖,报主席会议确认后公告,并在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颁奖大会上举行颁奖。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应坚决杜绝评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弄虚作假,由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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