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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好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2/9/4 11:32:39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新时期“广东精神”,广泛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关爱“道德模范”和“广东好人”,展示广东人的真善美,特设立“关爱好人”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爱好人”基金由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羊城晚报社与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共同设立,原则上用于资助评选出的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与“广东好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德模范”及“广东好人”是指由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评选、符合社会道德伦理并为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人。

第二章  基金(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本基金由“全球通公益联盟”捐赠的100万元人民币为基础,设立后将从社会上募集资金。

第三章     资助标准、范围、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关爱好人”基金资助对象每季度评选一次,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人10,000元人民币。每季度资助的人数,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条  “关爱好人”基金资助对象为模范遵守社会道德伦理、其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且生活较困难的“道德模范”及“广东好人”。
  第七条  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心为人民服务;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在社会中具有较好的表率带头作用;
  (四)事迹突出,积极助人,富有爱心,艰苦朴素,生活困难。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八条  由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评审工作,并根据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其思想品德、优秀事迹、助人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九条  资助对象的推荐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后在羊城晚报上跟踪报道“道德模范”及“广东好人”优秀事迹。

第五章  基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资助对象的名单经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由羊城晚报跟踪报道先进事迹并定期报道资助名单。根据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广东省“关爱好人”基金发放审批表,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按季度将资助金一次性全额直接发放给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对定向捐赠的款项,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将捐款直接汇(寄)到受助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该基金由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羊城晚报社共同监督,并采用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捐赠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应坚决杜绝候选人推荐、评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取消相关“道德模范”或“广东好人”的资助资格,已发放资助金及证书的责令退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关爱好人”基金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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