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体现我省社会各界对孤残儿童的关心,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出资与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共同设立广东省宋庆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是指从医疗救治的角度救助贫困孤残、残疾儿童的专项基金。
一、基金(资金)的来源
2010—2012年连续三年,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每年为本基金捐款30至5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30万元,第二、三年具体数额届时视情况再作决定)。
二、基金(资金)使用和管理
1、本基金(资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资金的约定,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孤残患儿的救治。
2、根据需要,受赠资金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资金。
3、严格依照基金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为有需要的孤残儿童提供医疗救治资助。
①申请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A.向本基金提出书面申请;
B.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接受医学治疗的儿童(12岁以下);
C.孤残患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由其户口所在乡镇、单位、街道等出具的家庭特困证明。
②、申请流程:
A.患儿监护人填写《广东省宋庆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申请表》;
B.由主治医生、科室主任及所在医院签具意见;
C.提交基金专家指导小组评估,并出具医疗所需费用额度和评估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③、审批流程:
A.基金办公室专人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联系患儿家庭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经当地公示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B.基金管理办公室讨论通过申请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意见。
④、医疗救助款项的划拨:
A.医疗救助款项获审批同意后,分二期划拨,第一期按专家核定金额划拨70%,第二期在患儿出院后划拨余下30%;
B.医疗救治过程在审批完成前已结束,医疗救助金额可一次性划拨;
C.若审批金额高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多出部分划入所在医院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孤残患儿的救助。
⑤、资助的撤销和终止: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即撤销或终止资助:
A.未对病患儿进行医疗救助;
B.未按规格提交合格的申请表及其所附的全部资料;
C.审计中发现基金管理和使用存在问题,不能按要求纠正。
当发生上述所列情况之一,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受资助方下达资助撤销通知书。资助撤销后,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安排其他受助人。
4、财务管理
①、本基金设立独立会计,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②、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③、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三、审计监督
1、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2、定期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3、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4、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四、组织管理
1、本基金实行民主管理,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基金管理办公室是本基金管理的常设机构,设主任一名(兼职),副主任一名(兼职),工作人员一名(兼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提名,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确认。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办公会议任免。有关基金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实施。
2、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职权:
A.对年度工作进行计划、总结、预算、决算;
B.督促、检查本基金工作方针和规划的执行情况;
C.审计、监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决定召开并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可以召开。
3、本基金可聘请专业顾问若干人。专家顾问组成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申请救助资金的孤残儿童的病情进行医疗评估,确认申请必要。
五、附 则
1、本办法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批准后试行。
2、本办法由本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广东省宋庆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资助费用和救治病种
附件二:广东省宋庆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专家评审表
附件三:广东省宋庆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申报须知
附件四:广东省宋庆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