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Guang Dong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GDSCLF”。本基金会的会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上路二横路1号。
第二条 本会作为“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坚决维护宋庆龄崇高形象和本会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本会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发展少儿事业。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宋庆龄伟大精神,秉承宋庆龄“永远和党在一起”的坚定信念,深入挖掘其学术和人文价值;
(二)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未竟事业,扩大与海内外知名组织、公益机构、友好人士的交往、联系与合作;
(三)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联系宋庆龄亲友及后代,团结海内外爱国同胞,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四)支持和参与粤台交流,促进祖国统一。推动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五)搭建粤港澳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粤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强港澳青少年对祖国的向心力;
(六)支持和参与广东省少年儿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业,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七)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多渠道、多形式募集资金;关注民生,扶贫济困,促进共同富裕;
(八)支持和参与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少儿教育帮扶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九)把握时代性要求,在广东省妇幼保健、校内外教育等领域开展实验性、示范性探索工作。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能够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七条 理事任职程序:
(一)经有关组织和机构推荐;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行使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
第十条 届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理事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自行终止;
(二)因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等,经理事会审议后终止;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即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益慈善基金会、行业协会、地方商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担任团体理事。团体理事的义务:
(一)根据需要,参与我会有关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加我会公益慈善等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发展规划;
(三)推选主席、副主席;
(四)由主席提名,任免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有关本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条件、任职程序与理事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可以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第五章 公益基金和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自愿捐赠,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基金属于专款,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无约定的捐赠,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
(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其用途时,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其所得用于公益目的;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六)建立会计、审计、监事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状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公开基金管理与使用信息,及时在本会网站和规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条 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本会拥有会属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利,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力;
(二)本会对会属资产,实施有效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章 与海内外相关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国际友人、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或友好团体所成立的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其认同本会宗旨与任务,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本会愿与境内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加强交流,深化协作,推动发展。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监督和保证正确办会方向,促进事业发展,增强政治认同,落实反腐倡廉,参与民主决策,服务人才成长。
第二十五条 如本会变更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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