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介绍 | 新闻中心 | 慈善公益 | 共同探讨 | 走进宋庆龄
友好交流
·工行广东省分行客人到访我会
·我会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举行庆…
·青少年口腔健康公益行动座谈会在…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党委书记欧奕强…
·广东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陈新一行…
·我会到广州图书馆调研
基金会项目
·我会召开“第十四届广东省宋庆龄…
·“树人艺术基金”项目公益课堂在…
·易方达妇儿医学人才培养教育基金…
·我会携手署前路小学开展“美育课…
·“启信公益专项基金”项目签约仪…
·我会向“三区三州”地区捐赠生活…
工作动态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
·我会“远方博爱基金”资助的“瑶…
·省宋庆龄基金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
·我会青少年美育委员会组织到潘鹤…
·广东省宋庆龄研究交流基地在广东…
·青少年健康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学…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 >> 了解我们 >> 基金管理办法 >> 正文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018/8/23 11:22:48 来源: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参照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其余进入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2007429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相关稿件 更多>>

版权所有: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 粤ICP备07061867号-1

   

京公网安备44010402000495号

   

技术维护:广东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